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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等21部門聯合發佈《山東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行動計劃》包括十個部分,主要是明確了作目標、任務措施和部門職責,可以說是省級的「聲十條」。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16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加強噪聲源頭防控,加強工業、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和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共治,本着立足全省實際、積極穩妥的原則,確定了源頭防控、分類治理、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主線。通過提高聲環境管理水平、提升噪聲監管能力、凝聚噪聲污染防治合力,明確主要部門職責,提升治理能力,推動落實噪聲排放單位和相關管理者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為確保完成「十四五」期間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提供基礎和支撐。
山東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席大大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席大大生態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加快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污染問題,努力提升群眾滿意度,鞏固改善聲環境質量。到2025年,16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二、提高聲環境管理水平,推動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一)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設。推動修訂《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修社會治安、道路交通、機場淨空、文化娛樂等管理規定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二)定期發佈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2025年起,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佈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各市、縣(市、區)要及時劃分、調整聲環境功能區,佈設、調整、備案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在2023年6月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工作的基礎上,2023年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2024年年底前,東營、煙臺市完成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工作。逐步推動其他城市開展劃定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加強噪聲源頭管控,落實新增污染源防治要求
(一)完善相關規劃。制定或修改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時,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之間的佈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要求。在制定或修改詳細規劃時,統籌考慮項目所產生的噪聲對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國鐵濟南局按職責負責)
(二)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要求。規劃編制機關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明確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科學佈局噪聲敏感建築物。在交通幹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間隔一定距離。科學規劃噪聲敏感建築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合理設置校內廣播時間和音量,降低對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環境通用規範、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等要求。(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產品質量監管。根據國家、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工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有關要求,加強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檢測。(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五)推廣先進降噪技術。鼓勵研究開發、推廣應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推動相關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工業噪聲污染防治,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一)加強工業企業噪聲治理。鼓勵企業採用先進治理技術和低噪聲設備、運輸工具,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範典型。噪聲擾民問題突出的工業企業要開展針對性治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鼓勵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涉工業企業的園區,優化設備佈局和物流運輸路線,採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按職責負責)
(三)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依法將工業噪聲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完成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編制,並及時發佈或更新。(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推動噪聲污染源自動監測。推動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噪聲自動監測設備,依法開展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加強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規範施工噪聲管理
(一)落實建築施工噪聲管控要求。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要求。建設單位應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編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強與周邊居民溝通,減少反覆、持續投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二)嚴格施工管理。鼓勵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限制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後施工工藝、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作業的,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施工單位要優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儘量避免夜間進行物料裝卸、振動攪拌等高噪聲作業。嚴格履行夜間施工證明程序。(各部門按職責負責)
六、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推動各領域逐步治理
(一)科學選線布線。新建公路、鐵路應儘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軌道交通等項目,應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路段設置聲屏障或採取減振、降噪等措施。(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國鐵濟南局按職責負責)
(二)減少交通噪聲排放。嚴厲打擊機動車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以瞬間提速、轟鳴疾駛等方式製造噪聲行為。加強對渣土車、重型貨車等易產生噪聲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在可能造成嚴重噪聲污染路段,採取安裝聲屏障、隔聲窗等降噪措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鼓勵其採用先進工藝、設備,保持良好減振、降噪效果。(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負責)
(三)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及時養護道路,鼓勵鋪設低噪聲路面。加強對公路、城市道路、橋樑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
(四)合理採用禁限措施。根據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機動車禁行和禁鳴的路段、時間並向社會公告,設置標線、標誌,通過安裝違法鳴笛抓拍、禁止駕駛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或疾駛等方式降低交通噪聲負荷。(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五)推動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加強內河、港口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機動船舶應符合相關噪聲級規定要求,船舶航行、靠泊過程中應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按職責負責)
(六)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落實鐵路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強化部門聯動和行業監管。開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進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鐵路運營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噪聲監測。(省交通運輸廳、國鐵濟南局按職責負責)
(七)強化民用機場周邊噪聲污染防治。劃定民用機場周邊噪聲敏感建築物禁建和限建區域。完善民用機場選址及機場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機制。2025年年底前,濟南遙牆國際機場、青島膠東國際機場、煙臺蓬萊國際機場等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七、統籌社會生活噪聲管控,提高群眾滿意度
(一)加強營業場所噪聲管控。教育引導商業經營者自覺遵守社會生活噪聲管理規定。嚴禁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採取減振、降噪措施。(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二)加強公共場所噪聲整治。督促落實公共場所廣場舞、健身、促銷、體育鍛煉等活動管理者的責任,明確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勵採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等方式加強管理。(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
(三)加強住宅區噪聲監管。居民住宅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採取減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築分戶牆、分戶樓板的隔聲性能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室內裝修活動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符合作業時間要求。落實新建住房噪聲影響情況公示等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積極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用,動員引導居民群眾自覺遵守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社區工作者培訓,增強調解處理噪聲污染糾紛的能力。(省民政廳負責)
(五)開展「寧靜小區」建設活動。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建設「寧靜小區」,引導居民依法自我管理和約束,促進區域聲環境質量改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八、提升噪聲監管能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隊伍建設
(一)嚴格落實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佈設、調整和備案要求。編制全省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管理系統。在2023年6月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規範性評估核定工作的基礎上,2023年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逐步推動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推進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3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並與省監測系統聯網;2024年6月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鼓勵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鼓勵開展城市噪聲地圖應用試點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加強執法監管。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提升基層一線裝備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四)強化管理保障和技術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培訓力度,加強監測人員資格管理。鼓勵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政策資金統籌,加大噪聲污染防治支持力度。(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負責)
九、明確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凝聚噪聲污染防治合力
(一)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應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以開展文明城市創建為抓手,推動聲環境質量改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凝聚噪聲污染防治合力。各市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各市明確各部門噪聲監管職責,釐清權責邊界,並向社會公開。(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促進全民共管共治
(一)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並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等按職責負責)
(二)強化噪聲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產學研」結合,鼓勵環保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三)健全「綠色護考」制度。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發揮部門合力,為考生營造安靜的學習、備考環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四)營造社會文明氛圍。推動將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納入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市民文明公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保持安靜的生活習慣。鼓勵在圖書館、美術館等場所設置噪聲管控區域,張貼標識,創造和諧安靜環境。(省文明辦、省文化和旅遊廳按職責負責)
(五)實施全民行動。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政策解讀和科普宣傳,倡導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願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努力營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